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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通知要求,2016年5月1日起,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費,工傷職工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變,職業病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通知明確,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內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停工留薪期滿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沒到法定退休年齡給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6、14、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業病認定為工傷享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給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當由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包給不具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需要追償經營者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償。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關閉時,由用人單位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并按本辦法享受相關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